房市制度扭曲 取消房价审批权是地方政府在纠错

发布时间:2008-12-30 15:26:04   来源:新京报  [字体大小: ]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义对某种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在市场内在逻辑和政治因素作用下,从来都产生不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效果。相反,这种机制经常成为利益集团随意操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具。

从2009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而且过去曾经核过价但尚未销售的普通住宅,企业也有权重新自主定价。

应当说,自上世纪90年代房地产业发育以来,普通商品房市场就大体上按照市场的模样在运转。尽管这个市场的要素———土地是完全垄断的,但至少在最终交易阶段,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订立的。政府并不参与定价过程,尽管政府要求进行备案。

大约只有江苏,或许还有别的极少数地方,实行这种“奇异”的制度,即对普通住宅商品房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只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2002年实施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再次明确了政府对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权。

毫无疑问,政府对商品房价实行指导价管理是不合理的———政府对任何商品的价格进行“指导”都是不合理的。从理论上说,政府的这种“指导”,阻隔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表达和讨价还价,从而使得价格信号完全失灵。

如果考虑到现实因素,则政府指导价必然导致价格对消费者不利。政府对普通商品房实行指导价,最初或许是为了管制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在现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种种措施高报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形成复杂的合谋关系,因而,政府也没有激励去发现开发商的真实成本。相反,双方都有足够的激励抬高房屋销售价格,从中开发商可以获得较高利润,地方政府可以获得较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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