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或出第三种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11-04-27 09:55:22   来源:凤凰网博报   [字体大小: ]

1月26日,中央政府出台了包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住宅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全国性限购”、“强制性限价”等8条政策措施的“新国八条”,全面强化了此前出台的各项调控政策,力度空前。接着, 1月27日晚上,重庆与上海几乎同时宣布了从28日起开始试征房产税,并公布了试征房产税的方案细则,传言已久的房产税终于在重庆和上海落地。

从出台的时机来看,公众将房产税看作是调控工具。只是,从两个城市所公布的方案来看,征税税率都较低,征税人群覆盖面不大,不十分严厉,对房价影响幅度或有限。如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一季度税收收入的统计数据显示,房产税征收试点近三个月以来,上海仅入库不到10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占被认定需要缴纳房产税住房的百分之一。如此看来,现有征收方案之下的房产税,既不能稳定地方财源,在调整房价方面的作用也不大

不过,不难看出,实际上,房产税终究变成了又一个房价调控工具,因此,随着政策实施后的叠加效应释放,将会对后期市场心态、未来走向预期、投资收益回报预期、房价预期造成很大影响, 而且威慑作用比实际影响要更大。

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这一国际经验及公平税负、规范运作等来看,除基于社会保障、确保老百姓生活必需而给予必要的免征或从轻征收外,房产税无疑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对于房产税试点的下一步计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表示,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这就是说,我国的房产税,最终将走向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无论是增量和存量住房都在纳税范围之内。

不过,基于多种原因,房产税一时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征,而将在更大范围内继续试征。正因为是试征,而且目前重庆和上海这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方案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可能即将择定第二批试点城市。在第二批试点城市中,可能会出现不同于重庆和上海的第三种方案,甚至更多种方案。

自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后,不断有多种信号显示,房产税将要加快在全国推行。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11年,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3月23日,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布的报告认为,目前上海、重庆已正式推出房产税试点,未来需进一步增加房产税试点城市数量。报告建议,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并完善配套政策。

4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确定了2011年改革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这或是一个重要信号,预示政府或将强化房产税等财税工具对房价调控的工具效能,更为倚重使用房产税等财税调控工具,以望房产税等财税工具能有助于房地产调控见效,为此或将加快房产税在更多地区试点开征的速度,以加速在全国推行。

由于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征效果方面均存在问题,一直广受舆论诟病,决策层在一个多月时间内连续两次表示,要将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在目前房地产调控局面、市场现实形势之下,政府或即将调整完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一旦调整完善房产税政策,由于房产税短时间内还不能向全国推行实征,因此就可能是即将出台第三种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方案。然后,通过试点、调整完善,以便设计出最终的全面实征方案。

在最终的全面实征方案的设计思路中,决策层应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开征房产税应坚持公平至上的原则。房产税税制设计应做到科学、公平、合理、严密,应向房屋土地产权所有人征收,应当对“存量”与“增量”房地产统一征税,不要试图保护既得利益者。

二是,开征房产税应遵循确保老百姓生活必需、利于社会保障的民本原则,对老百姓生活必需的合理住房免征或从轻征收。

三是,开征房产税应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因增加此项税收而能增加更多社会受益,或降低其他负担。同时,要增加房产税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不能乱开支所征收的税收。

四是,开征房产税有必要正视其对房价的调控功能。为此,在早期,积极利用房产税来促进房价调控见效,房产税税制设计应做到能加大对投资投机性购房尤其人为囤房、空房、炒房的惩罚力度,而且要做到既能“毖后”也要“惩前”。

五是,开征房产税应考虑将来与土地出让金合并征收的问题。房产税是最终要开征的物业税的一个过渡期税种。一旦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必然要包括土地这个征税对象,要包含土地价值的征税。因此,应考虑将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合并征收,降低甚至取消土地出让金。

六是,开征房产税要遵循整体税负下降的原则。就房地产本身而言,若在增加征收房产税之后,而不同时降低房地产开发或成交环节的高税负,则会增加房价成本。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应降低房地产开发或成交环节的税负。同时,还应减少老百姓的税费负担,并适当降低关联企业的税负。

总的来说,在中央政府出台“新国八条”这一系列更严厉调控政策加码房地产调控之际,房产税落地试征,将释放多种调控工具的叠加效应,能有效打击投资投机,对高涨的房价起到遏制作用。

但也要看到的是,目前,房产税终究还只是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还存在着不足。而且,房地产市场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的制约,目前存在流动性依然充裕、负利率、通货膨胀或通货膨胀预期、国际因素影响等因素对房地产调控形成对冲的问题,因此,房地产调控应将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并最终以加息、征税等经济手段为主,促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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