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7-15 15:09:07   来源:合作交流办-驻山西办  [字体大小: ]

青岛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今后每年引进2-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优惠政策包括: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3年内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此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来青设立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3年内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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