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是保民生构和谐的必然要求

发布时间:2009-01-04 15:06:28   来源:东方网  [字体大小: ]

备受关注的《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12月30日向全社会公示。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在经历了近十年并轨之后,如今重新实施,说明政府在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又迈出一大步。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此次推出的《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推出时机方面颇具上海特色

近日,在全国一些地区和城市,纷纷提出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并轨”,逐渐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规模,以缓解商品住房销售困难的矛盾。此时,上海出台《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一方面体现政府保民生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上海前几年的房价为什么会快速上涨,其原因之一就是过早放弃建设经济适用房。1999年将原有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使用权房等纳入商品住房统一管理。这样市场效率提高了,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GDP在整个上海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2004年最高达到8.4%,从而成为上海的经济支柱产业。然而,由于取消了经济适用房,原本应该享受由政府补贴中低收入者,开始纷纷加入到购房大军中导致商品住宅严重的供不应求,使房价快速上涨。

如今,上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将在保民生和稳定房价起积极作用。

二、在建设方面采取多管齐下方法

一是单独选址、集中建设。这将是本市筹措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方式,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交通较为方便(通常在轨道交通沿线)、临近外环线的区域确定住宅基地,进行集中建造。二是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置建设。一般按5%的比例实施,一方面大大方便入住者的衣食住行,另一方面不同层次的家庭融合同一小区也是和谐社会的需要。三是其他筹措方式。包括由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政府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机构和居民积极提供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等。

三、在供应对象方面进入门槛较高

其一是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二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所在区(县)已达到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主要是为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和有序性,避免部分家庭随意迁移户口,集中到某区域(市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问题,吸取动拆迁中随意迁移户口的弊端。

其二是家庭住房面积。目前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也就是说,目前居住在一室户的三口之家以及二室户的三代人都有可能升级到二室户和三室户。这主要是结合本市住房困难家庭规模、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

其三是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经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综合测算,初步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拟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这一标准将确保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以解决。

其四是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为防止申请家庭将原有的住房转让他人、人为造成住房困难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具体的年限设定上,初步考虑规定5年。

四、在供应户型方面执行标准较严

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外环线以内和以外区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两种不同的户型面积标准,外环线以内的面积从紧。房型上主要建造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建造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7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相应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这比讨论稿中40-80平方米的标准又降低10平方米,主要是进一步提高公平性和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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